释义 |
单位证明有签名才有效 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审判要旨: 单位证明仅有单位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的,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且该单位证明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助证明,用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单位证明效力的的观点,虽然不为指导性案例,但亦具有很重要的类案参考的意义。 李律师提醒: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时候,也常见只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的单位证明。对于单位证明的真实性问题往往容易难以验证辨别,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易容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案例,就提示今后单位出具证明时,除了盖章外务必需要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并增加其他辅助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合法性而无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第1款“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