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导读:王某与赵某1于200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两名子女,长女现已成年,长子赵某2生于2009年4月29日。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王某曾于2021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1离婚,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辽0381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分居期间长子赵某2跟随赵某1共同生活。现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1离婚,婚生子赵某2归赵某1抚育。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1离婚;婚生子赵某2由赵某1直接抚养,王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赵某2能够经济独立时止。  案件分析: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双方已分居多年,且原告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1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现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可见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婚生子赵某2一直跟随赵某1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状态,故法院认为可判令赵某2由赵某1抚养,但王某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关于抚养费数额,考虑子女的现实需求及本地经济水平,每个地方每个案件有所不同。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肖正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