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没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没收财产的范围与适用对象 没收财产是我国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适用于国事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的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严厉惩处其经济上的犯罪行为。没收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但需区分其家属或他人的财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可以体现对其更严厉的惩罚,剥夺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法律分析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没收财产是我国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没收财产的刑罚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结语 没收财产是我国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适用于国事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给予其严厉惩处。根据刑法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但应保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家属的财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这一刑罚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的惩罚,又剥夺了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物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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