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离前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则是有工资的,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约时一次性与其结算清楚工资,并且以货币形式足额付给劳动者。但如果劳动者尚未提供劳动的,则没有工资。 法律客观: 《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 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