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义务的履行只能由公司来证明,并且股东名册的记载只在公司内部,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公示作用,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股东资格的取得依出资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来实现。 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