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或其家属逾期1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不予认定;逾期2年未提出的,人社部门视同不是工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职工因工伤治疗,经医院或村卫生所休息2至3个月,误工待遇未计发的。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职工或其家属逾期1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不予认定;逾期2年未提出的,人社部门视同不是工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职工因工伤治疗,经医院或村卫生所休息2至3个月,误工待遇未计发的。”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和认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逾期1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不予认定;逾期2年未提出的,人社部门视同不是工伤,但有职工因工伤治疗,经医院或村卫生所休息2至3个月,误工待遇未计发的情形除外。因此,在误工补偿方面,如果工伤申请时限已过,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能否获得误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