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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离婚探望权约定有什么办法处理
释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视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
    2.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
    3.探视的地点,探视的活动范围。
    4.探视的方式。
    5.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6.其他事项。
    一、民法典规定探视权一月有几次
    法律对于探视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应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决定,具体方式也可以双方约定。若达不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法律规定其享有探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有哪些情形可以终止探视权?
    可以终止探视权的情况有: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3、拒付子女抚养教育费。4、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5、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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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