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
释义 |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一、不能请求精神损失费的情况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哪些情况属于严重精神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的; 侵害其人格、身份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或者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医学上可证明的生理或精神损伤的都属于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 三、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如下: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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