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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低保申请条件
释义
    武汉低保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的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市的居民;
    2、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所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和新城区执行同一标准,分别由518元/月和440元/月提高至560元/月;中心城区农村低保和新城区农村低保标准,分别由250元/月和210元/月提高至270元/月。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申请程序: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审批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及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2、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街道办事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由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上报材料后,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无异议的委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如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
    办理时限:以上办理程序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完成。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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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3: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