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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释义
    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缔约责任比较好掌握,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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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