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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死亡债务人应如何追讨
释义
    债务人作为普通人,生老病死是很正常的现象,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也并不罕见,那么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该如何追讨呢?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1.
    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
    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所谓「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应指依照法院公告之期限内报明,且继承人并不争执其债权者;若继承人对该债权人主张之权利有所争执时,应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就该权利有确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于除权判决(以遗产分配清偿)保留其权利。所以,如继承人声明限定继承时,于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订一定期限公告后,债权人自得报明债权,并不需对继承人起诉后才能报明。但如继承人对债权人报明之债权有异议(存在否、数额等)时,债权人应自报明后,向全体继承人提起给付之诉或确认债之关系存在之诉,法院无权拒绝债权人报明债权。
    3.
    若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选定遗产管理人后,由遗产管理人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叁(公示催告程序)、四款规定,清偿债权,所以债权人依上述限定继承规定相同,依期陈报债权即可,除遗产管理人对于债权有异议者外,不需以起诉方式请求。综上,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通过上文中的三种方式进行债务追讨,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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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3: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