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作了罚款的处罚时,都不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当场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这样的规定当然可以保证公安机关所罚的款能够入国库,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当场收缴当事人被罚的款项呢? 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罚款数额较小(50元以下罚款)且当事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因交通不便等原因被处罚人到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所罚的款项交给公安机关,而不必等到事后再去银行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