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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溯调整法与追溯重述法的区别
释义
    追溯调整法与追溯重述法的区别:
    1、适用范围的比较。追溯调整法适用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而追溯重述法适用于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具体说,追溯重述法适用于重要性的前期差错,对于非重要性的前期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等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加以具体判断;
    2、调税原则的比较。会计政策变更只是会计上政策的改变,税法处理原则不变,所以该变更不调整应交所得税的金额,涉及到暂时性差异的,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针对更正的事项,税法与会计的口径一致,相应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税法与会计的口径不一致的,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无论会计与税法口径是否一致,均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3、调账要求的比较。在追溯调整法下,涉及到损益类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在追溯重述法下,一是涉及到损益类事项的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然后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二是涉及到利润分配事项的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三是既不涉及损益,也不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调整相应的科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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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