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的物品损坏,维修费应由谁来承担? |
释义 | 小王、小刘、小李3人大学毕业后共同租住在一间房屋内。3个男生都对洗衣服很头疼,后3人商量,决定每人出资1000元,共同购买一台洗衣机,共同使用。一段时间后,3人对洗衣机带来的便利都很满意。一次,小王在使用洗衣机时,洗衣机发生了故障,无法运转。小王请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后花费300元。因为已经过了保修期,小王先垫付了这笔费用。后小刘、小李回来,小王要求二人与自己一起承担洗衣机的维修费,小刘、小李表示洗衣机是在小王使用的过程中损坏的,应由小王自己承担该笔维修费。那么,这笔维修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是关于如何承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的规定。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指因为对共有物的保存、改良或者利用而支付的费用。其他负担,是指因为共有物的存在而应该缴纳的税费、保险费,或者是因为共有物导致他人损害所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等。本案中,小王、小刘、小李3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洗衣机,3人对该洗衣机所拥有的份额相等,各占三分之一,即3人对该洗衣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修理洗衣机所花的费用,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当由3人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即各承担三分之一。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的分担,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首先应当尊重共有人的意志,由他们自行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办法执行。但是,在基于婚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关系等产生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某一共有人支付了全部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则不能向其他共同共有人要求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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