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公住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
释义 | 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南京保障房之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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