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生效时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法律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