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土地使用证有哪些材料 |
释义 | 办理土地使用证应当提交:(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其他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3、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3、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3、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土地使用证变更名字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土地使用证改名字需要的材料如下:1、变更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书;3、土地使用权证;4、登记原因证明等其它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程序如下:1、准备登记的合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如出让合同等;2、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等级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3、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4、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则登记造册,并发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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