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排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法》第4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采取措施。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排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采取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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