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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终止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
    公司终止的特征是:
    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消灭。
    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
    (3)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
    企业商号是什么?商号的特征是什么?
    企业商号是企业的名称,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三部分依次组成,是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商号的特征是具有可识别性、企业商号可以转让、信息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特征有:
    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原则,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等。
    2.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惟一性。国有独资公司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具体则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不设股东会并不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惟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惟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
    (1)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2)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4)对公司资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任期每届任期为3年。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多。《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规定行使职权。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职权,即本法第47条规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一部分是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即本法第67条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使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下列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2)公司的解散;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发行公司债券。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后果是:
    1.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6.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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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5: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