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索如何制止侦查人民检察院的违法取证行为 |
释义 | 侦查活动监督中,人民检察院要注意违法收集的证据不可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如刑讯逼供等。审查起诉部门发现违法收集证据,应提出纠正意见,要求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可自行调查。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拓展延伸 打击违法取证:保障公民权益的关键举措 打击违法取证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遏制侦查人民检察院的违法取证行为。首先,加强法律监督和制度建设,确保侦查人员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侦查活动。其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此外,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机制和监督机构,让公民能够便捷地举报违法取证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最重要的是,加强司法独立和审查机制,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以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这些关键举措,我们能够有效打击违法取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结语 在侦查活动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禁止侦查机关以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若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应提出纠正意见,要求重新调取证据。为保障公民权益,我们应加强法律监督、培训和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和监督机构。同时,加强司法独立和审查机制,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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