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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的主体,包括
释义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一是因为妇女不能对妇女实施“奸”的行为,本罪的单独实行犯只能是男性。二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实行犯。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一、14岁自愿的算犯罪吗
    14岁自愿的算不算犯罪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2、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女孩会涉嫌强奸罪,如果是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为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强制猥亵发生了性行为吗
    不一定是要发生性行为,理由:(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三、加拿大强奸罪怎么处置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由权。此罪中,其行为主体,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行为对象,只能是妇女,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不满14周岁的,是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即便征得其同意,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也认为侵犯了其性自由权,一般按强奸罪论处。)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不能构成强奸罪。犯不犯法呢?这里要区分被侵害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还是不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也就是说,妇女对不满14周岁男子的强奸,可判处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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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