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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访处理意见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
    信访处理意见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申请复查。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复查、复核。复核机关可举行听证并公示复核意见。若对复核意见仍不服,再次提出投诉请求将不再受理。
    法律分析
    一、信访处理意见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处理意见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对信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
    二、相关法律规定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结语
    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信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可以申请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然而,若对复核意见仍不服,需注意同一事实和理由的投诉请求将不再受理。根据法定途径解决投诉请求,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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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1:3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