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数量逐年增加,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格式条款的运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但同时也带来弊端,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增加自身优势地位,面对该情形处于劣势地位一方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格式条款全部有效吗? 格式条款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普通格式条款、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以及绝对无效条款,不同条款效力有所不同。其中普通条款、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属于内容无偏袒,或合理的增加或免除一方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此时该条款为合法有效的。 对于绝对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到提示义务,对于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因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的,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格式条款中,对另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加重责任,限制、排除其主要权利;对免除人身损害赔偿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除除尽到审查义务,对于不合理格式条款还应积极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