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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处理虚假报案的方法
释义
    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公安机关有权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或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接受,同时对故意报假警、报假案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虚假报案和恶意报案浪费了警力和资源,扰乱了公安机关的工作秩序,损害了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法律分析
    1、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3、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警察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报案,并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是其法定职责。对于一些当事人的虚假报案,其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接警警察可以请求其单位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治安处罚。
    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1项的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结语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却会浪费警力和警务资源,妨碍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我们的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追究。警察有权审查报案材料,对虚假报案可以请求单位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治安处罚。恶意报假警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将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可依据处理相应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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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