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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完善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的构想
释义
    1、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由于无法扩大公司信息公开的范围,但为了维护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其在特定情形和特定程序下依据一定条件享有同股东同等的查阅复制权即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特定情形应当是:(1)、就夫妻离婚股权分割发生纠纷,只有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及财会报告方可查明事实的;(2)、夫妻股权占家庭共同财产的比重、数额较大,公司股权出现重大变化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剧烈变动的,比重、数额的基数由法律规定。
    2、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决定由夫妻中的一方即非股东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即当出现特定情形,依据其他方法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由非股东显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赋予该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公司对于法院的决定,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作者简介】
    彭丁聪,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工作。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有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证明前款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用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从上述条文来看,该司法解释好像忽略了夫妻股权存在的另外一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但其实并不是这样,我们团队认为其司法解释并非是忽略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夫妻股权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资合性质,因此是可以按份额平均分割的,对其经营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但对于有限公司,因为其带有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东的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对于出现离婚股权纠纷的:
    1、首先需要做的是调查公司的股权,确定其配偶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
    在调查公司股权时,可以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通过输入要查询方的姓名来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
    对其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若有股份,其涉及的股份比例为多少;
    2、调查清楚配偶股份情况后,确定该财产是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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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