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方法 |
释义 | 广东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可以凭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 广东的工伤养伤期间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上面就是广东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的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结语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结论需凭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并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以上为广东省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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