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朋友介绍,老李开始购买基金,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这支基金的累计净值从购入时的1.16元升到了1.2元,账面利润很可观。为送孩子出国留学,老李把多年积攒的钱都取了出来,但还是不够。面对大好的留学机会,老李打算用基金办理质押贷款,但是银行审查后称基金不能办理质押,令老李大失所望。情急之下,老李只好办理了基金赎回,放弃了可观的投资收益。那么,是否可以用自购基金进行质押贷款呢? 本案中,老李为筹措儿子留学的资金,不得不在基金质押贷款申请失败后,将基金变现。那么,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呢?《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具有转让性的基金份额是可以作为质押物设立质押担保的,银行应在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可转让性等条件后,提供相应的贷款。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作为一种财产权,基金份额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基金、股票等权利质押的情形,则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为要件,即采取了登记设立主义原则,以充分保护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