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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拿别人手机在支付宝借呗借款,还敢不归还!到底是谁给的勇气?
释义
    
    李某与蔡某交往期间,多次趁蔡某熟睡后偷拿她的手机在支付宝借呗、京东白条、360借条等APP借贷后将钱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后删除验证码和转账记录,前后共计10万余元。被蔡某发现后,李某承认盗刷的事实,但声称借的钱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以及为蔡某购买化妆品、首饰等物品,自己无力归还,无奈之下蔡某只好自己归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11.5万余元。事后,李某口头表示愿意归还,但久拖未还,最后又拉黑了蔡某的联系方式,蔡某为此十分苦恼。
    那么男女交往期间,偷拿对方手机利用借呗借款不还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就李某的行为,蔡某是该报警还是起诉?如果起诉,该以何种理由起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就此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进行讨论。
    一、偷拿他人手机借呗等APP借款后转至自己账户的行为该任何认定?
    1、上述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盗窃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上海);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不论数额多少;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次数、数额,就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在被害人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蔡某的身份在手机支付宝借呗等APP上借款并暗中将钱款转走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蔡某发现后曾多次向李某索要,说明当时的借款行为违背蔡某的真实意愿;李某事后以拉黑微信等方式拒不归还,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辩称借款已用于双方同居生活并表示愿意归还,是其为了掩饰盗窃犯罪的欺骗行为,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2、盗刷他人支付宝借呗的涉案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本案中李某从蔡某支付宝借呗等APP借贷的金额为10万余元,但实际蔡某为此偿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11.5万余元,那么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是根据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还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参考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所以,本案中李某盗窃的数额应按照10万元进行计算,被害人实际损失11.5万元,多出的1.5万元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并且李某盗窃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在量刑起点10-12年有期徒刑之间确定基准刑。
    二、被他人盗刷支付宝借呗后,被害人是该选择报警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有的被害人考虑到双方之前的男女朋友关系,而借贷的钱又花在共同生活上,所以难以下定决心报警,有的是因为对方表示愿意归还或已经归还了部分的贷款的情况下,认为双方只是民间借贷,又怕报警后难以挽回损失,所以是该报警还是向法院起诉左右为难。
    1、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前述,李某在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蔡某借呗等APP借贷,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事后李某是否表示归还、或者已经归还部分钱款、或者事后补签借条等,都不影响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盗窃犯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蔡某可以直接选择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追回赃款,挽回损失。
    2、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男女朋友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当事人蔡某如果起诉,往往是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作为原告的蔡某需要进行举证,去证明她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有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又没有控诉的,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刑庭审理。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法院会裁定中止审理,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本案因为涉嫌盗窃犯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所以法院会将李某通过蔡某借呗等APP借贷涉嫌盗窃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
    3、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无论当事人蔡某是选择报警还是起诉,都需要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比如:1)蔡某支付宝借呗、京东白条、360借条等APP上的借款记录;2)蔡某向银行的还款记录;3)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4)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5)其他能证实借贷不还事实的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很有可能对于贷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去向进行抗辩,认为贷款系双方共同开支而非其个人挥霍,主张不构成犯罪(借贷or赠与)或者犯罪数额不清(剔除一些共同生活的开支费用)。
    但是只要李某存在偷刷他人APP借贷的事实,就已经构成盗窃犯罪,是否对于每笔转款的性质进行区分并不影响定性和犯罪数额的认定,而且被害人也不承担对于借贷款去向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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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