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网友或身边的朋友咨询到一类问题,就是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欠条”,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起诉了法院能不能支持对方给钱? 此类问题一般比较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又夹杂着情感问题。结合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法院对此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首先,要审查欠条的内容。当一方持有书面“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另一方还款时,如欠条写明了借款人(债务人)、出借人(债权人)、时间、金额、借款期限等要素的,表面上即被认定为系民间借贷纠纷,即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 其次,要审查款项的支付情况。法院要进一步审查欠条上所列的款项,出借人是否已经支付给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方,或者欠条系双方对之前发生的转账、现金支付的汇总和追认。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经审查查明约定款项未实际支付,那么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成立,原告方(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虽名为“欠条”,但涉及到“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补偿费”等内容的,且款项未实际履行,就需要进一步区分情况:如其中一方有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恋爱的,则该“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如双方均是单身恋爱、同居的,具有同居析产性质的一般有效;具有赠与性质的按照赠与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