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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了债权人怎么办
释义
    我国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一、公司清算时如何追讨对外债权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大都是债务人直接对破产企业负债,所以,清算组直接找债务人追债,即可达到目的。
    有以下情形的特殊处理:
    1、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本身破产。在此情况下,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将以债权人的身份到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破产企业本身是担保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破产企业清算组可根据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情况向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返还担保人已承担的部分。
    二、软件公司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欠缴的税费;最后才是普通债权。
    三、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如何召集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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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