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如果想要解除婚礼的是给礼金礼的一方,那么女方可以选择不返还或者根据双方的商量和协调等因素,酌情减少。2、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男方请求女方返还礼金,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而共同生活不超过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如果男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有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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