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如何确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这里所指的被执行人是负有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公民个人,而这一部分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履行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执行人员在扣留提取他们的收入时一定要慎重,不能因申请执行人的某一项权利而损害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条件,也不能任意扩大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或不完全实现。因此,要合理的界定和把握,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所谓生活必需费用,是指维持人的生存而所需的最低量的费用支出。我国地源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相平衡,生活必需费用的标准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