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备案立案侦查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备案与立案侦查的区别在于备案是建立档案以备查考,而立案是对违法或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已发生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并依靠刑侦技术获得证据查明真相的过程。立案有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必须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备案则需要在立案基础上对相关犯罪情况进行审定结案后进行。立案侦查有一定条件,如盗窃罪需要达到一定财物价值才会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一、备案立案侦查的区别有哪些? 备案立案侦查的区别有:备案是有关部门对某一事件形成的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立案是执法、执纪机关对违法或违纪案件受理之后,着手展开调查,进一步收集证据,以便处理。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自侦部门对已发生的犯罪为查明事实和真相对犯罪立案并依靠刑侦技术获得证据查明真相的过程。 1、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备案与立案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立案的基础上,并对相关犯罪情况进行审定结案的情况下,才会在司法机关进行备案,另外,涉及到立案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如盗窃罪只有在达到了盗窃的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才会进行立案侦查,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是不立案侦查的。 结语 备案与立案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备案是有关部门对某一事件形成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立案是执法、执纪机关对违法或违纪案件受理后展开调查,收集证据以便处理。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已发生的犯罪进行立案并依靠刑侦技术查明真相的过程。立案侦查需要具备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在立案基础上,才会进行备案。立案的条件根据不同犯罪行为而有所不同。例如,盗窃罪需要达到一定财物价值才会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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