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拍房二次拍卖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人民法院在拍卖债务人房产时,债权人无优先购买权,只有承租人和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需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但需保留其生活必需品。所有措施需法院裁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拍卖债务人的房产时,债权人是不能优先购买的,仅法律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和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拓展延伸 法拍房二次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影响购房者的权益? 法拍房二次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对购房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如果购房者在法拍房一次拍卖中未能成功竞拍,但拥有优先购买权,他们可以在二次拍卖中以优先的身份参与竞拍,增加了购房的机会。这种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以为购房者提供了一种补救机制,避免了他们在一次拍卖中失去购房的机会。 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也可能对购房者的权益产生一定的限制。在二次拍卖中,如果其他竞拍者出价高于优先购买者,购房者可能需要以更高的价格才能成功购买房产。这可能增加了购房成本,对购房者的经济负担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如果购房者在二次拍卖中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他们可能失去了再次参与竞拍的机会,限制了他们在该房产上的选择权。 因此,购房者需要充分了解法拍房二次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规定,权衡利弊,做出明智的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法拍房二次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对购房者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它为购房者提供了补救机制,使其在二次拍卖中以优先身份参与竞拍,增加购房机会。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也可能限制购房者的权益,可能需要以更高价格购买房产,增加经济负担。购房者应充分了解优先购买权规定,权衡利弊,做出明智决策,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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