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起诉离婚。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后,为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事实婚姻是违法婚姻,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事实婚姻与同居几年没有关系。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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