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由谁管理 |
释义 | 孩子由谁抚养、随谁生活,该“教育基金”应当由谁来管理。 网友提问: 从儿子满周岁开始,我和丈夫刘某便每月以儿子的名义存入300元作为教育基金。现在儿子11岁了,我和丈夫却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我要求儿子随我生活,丈夫表示同意,但提出儿子的教育基金约4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对此,我不能赞同,我认为儿子的教育基金应归儿子所有,为此发生争执。请问,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由谁管理? 泉州律师解答: 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关键取决于你们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若受赠人接受赠与则双方间成立赠与合同。 珠海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赠与人赠与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即放弃所有权; 二是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 你和刘某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每月拿出300元存入银行,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该笔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你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赠与合同是诺成,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你们的儿子才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们离婚后,若孩子由你抚养、随你生活,该“教育基金”应当由你管理,刘某要求均等分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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