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域可分配水量,包括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当地地表水可利用量及域外可调入水量。地下水取水量核定到机井口,地表水取水量核定到扬水点或斗渠口。县域可分配水量不得高于“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农业可分配水量,为县域可分配水量扣除合理的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量和预留水量后的剩余水量。 法律依据: 《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突破农业水价改革难题,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做好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先行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各县(市、区)实施,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公平公开,可以持续、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将县域内可以持续使用的水量分配给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水权”)进行确权登记。 第四条 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确定各取用水户的水权。农业(农林牧渔)用水按耕地面积确定各用水户的水权,即按地定水,水随地走,分水到户。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