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行为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致使他人遭受轻伤、重伤后果,或者死亡的;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生产、销售的药品属于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二、现行刑法对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如下: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