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而诉讼时效中止则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引发的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之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主要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战争、暴乱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作数,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计算机中的按键“归零”;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暂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哪怕中止原因发生时所剩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下一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