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