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例分析: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引言 《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甲于2017年7月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汽车一辆,为获取乙公司对银行债权的担保,甲向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支付保证金6000元,保证按时还款。后甲如约还清了银行贷款,解除了车辆抵押,涂销了抵押登记。甲向乙公司主张返还交付的保证金。另丙是乙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乙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裁判主要观点 甲已将银行贷款还清,乙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返还给甲。丙是乙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 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小结 一人公司,即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我成立的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我就是公司。然而,在法律上,这是很危险的想法,公司成立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人,成为独立法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要求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独立,如果发生混同,在民商法上有可能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刑法上,股东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因此建议公司依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公司运营,避免法律风险。 延伸观点: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参照《公司法》第63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当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