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认定书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
释义 | 开事故认定书需提供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认定书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公安机关名称和日期;私了时需出示驾照、填写协议书、移车至安全地点、报案等。 法律分析 一、开事故认定书需要带什么材料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事故认定书需要以下的材料: (一)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如果要对肇事的车辆进行检验,那么需要车辆检验的报告单; (三)交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还有交警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证人的笔录。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交通事故私了要注意些什么 发生符合私了规定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的,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填写协议书中事实事故以上部分,双方各执一份,并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定灯和尾灯。 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 (二)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 (三)双方交换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四)当事双方应在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注意: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处理现场后,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处理现场前肇事方写明的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责任; (六)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七)对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1次。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写需要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以及车辆检验报告单和交警勘查图纸、笔录等。认定书应包含事故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内容,并由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当事人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私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出示驾驶证、填写协议书,及时报案并交换证件。对于轻微损失的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根据处理现场前肇事方的陈述认定责任,并办理结案手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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