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转移登记一般不能单独办理。房屋登记实行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原则,买卖、赠与等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仍需要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为了充分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到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