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凭证借贷方科目数量的使用限制 |
释义 | 在录入会计凭证时,会计人员往往图当时之便,加快会计凭证录入速度,采取一个凭证里面多借多贷的方法做账。需要注意几点: 1.允许一借多贷或者多借一贷的会计分录,不允许多借多贷会计分录。 这里的借贷科目都是指“末级科目”。一借多贷或者多借一贷,“一”是指在借方或者贷方,只允许出现一个“末级科目”(并不是指只允许出现一行分录);“多”是指在借方或贷方,可以出现多个“末级科目”。比如下面的会计分录属于“多借一贷”: 借:管理费用-市内交通费100 贷:库存现金100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200 贷:库存现金200 上面的分录记录了两笔报销业务,可以做在一个会计凭证里面,有两个借方末级科目,一个贷方末级科目。如果上述业务是同一个人报销,还可以将贷方科目合并处理: 借:管理费用-市内交通费100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200 贷:库存现金300 一般而言,在处理不同性质的交易事项时,录入凭证分录,一借一贷的金额最好保持一致,即使只有一个借方或者贷方科目,也不用合并;现金和银行凭证的分录也不要合并。比如下面的银行收款凭证属于“一借多贷”,借方科目最好不要合并,以保持与银行对账单的流水一致: 借:银行存款-1088账户200 贷:应收账款-A客户200 借:银行存款-1088账户500 贷:应收账款-B客户500 一、摘要必须全面准确地描述所记录的交易事项 1.摘要内容反映的记账事项要详实全面:比如报销凭证,摘要应注明是谁报销、什么时间用于什么事项什么性质的费用。比如“张三报销4月份巡店交通费”,“李四报销招待某某公司业务人员招待费”。 2.摘要用语要严谨规范:报销人一般要写明实际报销人(也就是真正花钱的是谁,而不是代办报销手续的人-比如领导的秘书代领导履行报销手续时,实际报销人是领导本人),另外,会计凭证中的人名都应当使用全名,而不能用职务代替(比如不能使用“李-总”、“王经理”之类的用词)。 以此类推,有往来关系的单位名称要尽量使用全称,不得使用地名代替当地的子公司、代理商、供应商或者客户。凡是涉及债权债务确认的,都必须使用对方的全称或全名,以免多个类似名称出现时,混淆不清。 3.摘要要尽量反映会计人员进行交易事项的确认或会计估计的思路,尤其是调账凭证:比如补提摊销费用,除了要制作能反映整个补提摊销费用来龙去脉的附件以外,在录入凭证摘要时,要说明主要的补提原因、补提的期间等信息。比如“因房租合同延迟签订,补提2012年1月租金摊销”,“因预估金额低于实际金额,补提2013年6-8月办公室装修费摊销”,“因摊销期限由3年改为2年,补提2013年1-6月份转让费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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