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诉讼不能针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包括原告具有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 法律分析 一、哪一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1、以下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1、原告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行政行为的法律限制:哪些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对象? 行政行为的法律限制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补助等具有一定裁量权的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三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四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明确法定诉讼程序的决定或裁决等。总之,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下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诉讼的条件包括原告具有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的情况。行政行为的法律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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