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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少儿住院基金报销比例
释义
    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者,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50%,扣除须由本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后,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100%。部分病种,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实行最高限价支付。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下:学生和少年儿童,统一为500元。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3.因伤、病住院,按照划区定点医疗规定,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证,跨区门诊入院须同时提供有效转诊单,出院时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账结算。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者,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结算;互助基金可报销范围内居保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扣除居保已支付费用和须由本人承担的互助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后,余下费用由互助基金支付100%。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者,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50%,扣除须由本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后,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100%。部分病种,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实行最高限价支付。
    4.患“大病”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者,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后符合互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100%;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者,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可报范围的50%。
    5.罕见病:戈谢氏病、法布雷斯病、庞贝病、粘多糖病的特异性药物,在互助基金罕见病定点医院专科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可报范围的50%。
    互助基金遵循互助共济的原则,实行全市少年儿童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风险共担。该项保障制度是对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人群)的重要补充。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和家长们的支持下,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已成为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被广大家长称之为 “生命绿卡”,“孩子们的保护神”。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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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