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如何在发生履行出资争议时证明自己 |
释义 | 公司股东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出资到位。若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股东可通过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等证明出资。《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对其是否出资到位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股东可以通过出资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拓展延伸 股东履行出资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证据要求 股东履行出资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证据要求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当股东在公司履行出资方面发生争议时,他们需要采取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争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解决争议的途径可以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在提供证据方面,股东应当收集相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文件,以及与出资争议相关的通信记录、会议纪要、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能够有力地支持股东主张的合法性和权益。通过合理的解决途径和充分的证据提供,股东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出资争议。 结语 股东在公司出资争议中,应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解决途径可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而证据应包括合同、支付凭证、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这些真实、合法且可信的证据将有力地支持股东的主张。通过合理的解决途径和充足的证据,股东能够更好地解决出资争议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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