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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案例:婚内有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释义
    法院案例:一方婚内有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案例1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21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而2021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2
    基本案情
    穆先生起诉至法院称,自己与白女士原为夫妻关系,白女士婚内生育一子,后其带儿子就医时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自己养育白女士与他人的儿子7年,造成经济损失28万元,同时精神上也遭受极大伤害。因此,穆先生请求法院判决白女士给付子女抚养费28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另查明,穆先生与白女士于2020年调解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穆先生怀疑儿子非亲生,起诉至法院;白女士申请亲子鉴定后,又未配合进行鉴定。法院根据白女士承认出轨,并推定穆先生与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穆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白女士之子当成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要求白女士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女士对穆先生不忠实并生育子女,给穆先生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穆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两案例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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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6: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