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罪行和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财产没收等。同时,违反狩猎法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立案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详细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结语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根据《刑法》第341条及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处罚措施。对于违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和罚金。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共同呵护自然资源,共建美丽家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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