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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定义与规定
释义
    医护人员利用职务销毁或伪造医疗事故资料,涉及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等情况,涉及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包括擅离职守、拒绝救治、擅自试验性医疗等。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要是医护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企图销毁或者伪造医疗事故的资料,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刑法》都对其有判定标准。
    2、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结语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事故后销毁或伪造相关资料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刑法》,对此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如有违规行为或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包括擅离职守、拒绝必要救治、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等难以治愈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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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7:37